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
5.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1)买卖、互换、赠与、继承的不动产,须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
(3)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地址证明;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须提交约定协议和相关证明;
(5)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特别提示: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共同转让给权利受让人的,双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登记系统无宗地界址坐标,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契税、增值税证明(划拨用地除外);
4、原始土地权属取得文件;
5、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